上海阳光医药采购网:优先采购和使用中选药品适当提高“价高药”个人自负比例
10月14日,上海阳光医药采购网发布《关于本市做好第五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通知提到,优先购买和使用中选药品,鼓励非中选药品积极降价。同时,坚持医保支付与采购相协调,引导形成相应的用药习惯。
《通知》表示,如果原上海中标药品(或网上药品)与入选药品通用名相同,不具备入选资格(以下简称“未入选药品”),但质量、疗效有保证,价格合适,医疗机构可以在优先采购的前提下继续采购入选药品。原则上,数量不应超过所选药物。如果所选产品供应和分销不及时,应酌情分阶段放开未选药物的采购数量限制。若未入选的原研药和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企业在本市主动降价至入选价格以下(含入选价格),则在约定的采购金额完成后,入选药品不受优先采购限制和相关评估的影响。医疗机构采购符合上述条件的未选药品,视为符合“一品两规”要求。
此外,《通知》还强调,要坚持医保支付与采购相协调,引导形成相应的用药习惯。
具体来说,根据相关政策,纳入上海市医保药品支付范围但价格高于选定价格的同名同姓药品,将按照“适当降价”原则,通过梯度降价或限价后的网上公开议价方式进行采购。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通知》提到,为了引导患者形成相应的用药习惯,对于“高价药”,将适当提高个人自负比例。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使用“高价药品”的,自费药品比例增加10%(基本药品和医保甲类支付的药品)或20%(其他药品);个人定额自给的抗癌药品参照上述药品适当提高;参与城市社区医疗救助计划的,参照执行;住院使用“高价药”的患者,按出院时新的自给比例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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