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起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可自主决策
发布时间:2018-02-24 15:00 来源:网络 阅读量:9700
记者 包兴安
为进一步提高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效率,财政部日前印发《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管理暂行规定》,取消集中采购须经财政部门审核、备案等环节,自今年3月1日起施行。
据财政部有关负责人介绍,为规范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行为,财政部在充分征求国有金融机构意见的基础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完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体现“简政放权”要求。取消了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须经财政部门审核、备案等环节,更好地发挥企业自主决策权,强调完善国有金融企业公司治理和加强风险管控,进一步提高采购效率。二是规范集中采购行为。在明确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原则和管理框架的基础上,要求加强企业组织和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决策管理职能与操作执行职能相分离的管理体制。三是加强社会公众监督。新增了集中采购的信息公开要求,强调除涉密内容之外,国有金融企业应通过公开渠道向社会披露采购项目信息。同时,明确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职责,通过市场化手段和加强事后监督检查,督促国有金融企业依法合规做好集中采购相关工作。
下一步,财政部将继续落实好“放管服”改革要求,积极平衡“防风险”和“促发展”的关系,认真做好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政策发布与解读工作,推动国有金融企业认真执行规定,确保政策实效。
(责任编辑:魏京婷)
郑重声明:此文内容为本网站转载企业宣传资讯,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与本站立场无关。仅供读者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