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起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全国互认有哪些检查互认?
日前,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联合印发《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推动实现不同医疗机构间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办法将于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管理办法》指出,医联体牵头医院应当推进医联体内数据信息的互联互通,加强检查检验的质量控制,提升检查检验的同质化水平,实现检查检验结果的互认共享同时,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在不影响疾病诊疗的前提下,对标有全国或本机构所在地区互认标识的检查检验结果予以互认对于患者提供的已有检查检验结果符合互认条件,满足诊疗需要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重复进行检查检验
此外,《管理办法》明确了开展互认工作的基本要求,提出了可以重新检查的具体情况,并要求医务人员加强医患沟通,对于检查检验项目未予互认的,应当做好解释说明,充分告知复检的目的及必要性等。
《管理办法》所称检查结果,是指通过超声,X线,核磁共振成像,电生理,核医学等手段对人体进行检查,所得到的图像或数据信息,所称检验结果,是指对来自人体的材料进行生物学,微生物学,免疫学,化学,血液免疫学,血液学,生物物理学,细胞学等检验,所得到的数据信息检查检验结果不包括医师出具的诊断结论
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标志统一为HR检查检验项目参加各级质控组织开展的质量评价并合格的,医疗机构应当标注其相应的互认范围+互认标识如:全国HR京津冀HR北京市西城区HR等未按要求参加质量评价或质量评价不合格的检查检验项目,不得标注
出现以下情况,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可以对相关项目进行重新检查:
因病情变化,检查检验结果与患者临床表现,疾病诊断不符,难以满足临床诊疗需求的,
检查检验结果在疾病发展演变过程中变化较快的,
检查检验项目对于疾病诊疗意义重大的,
患者处于急诊,急救等紧急状态下的,
涉及司法,伤残及病退等鉴定的,
其他情形确需复查的。《管理办法》明确,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标志统一为HR。检查检验项目参加各级质控组织开展的质量评价并合格的,医疗机构应当标注其相应的互认范围+互认标识。如:“全国HR”“京津冀HR”“北京市西城区HR”等。未按要求参加质量评价或质量评价不合格的检查检验项目,不得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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