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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除安置房外住宅规划建面应建设不低于10%比例保障房

发布时间:2024-10-21 07:07   来源:证券之星   阅读量:19410   

:10月16日,《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城中村改造项目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的意见》出炉,要求拆除新建类和拆整结合类的城中村改造项目,除安置房外的住宅规划建筑面积应当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建设保障房。

重点来看,《意见》表明,广州城中村改造主要分为拆除新建、整治提升、拆整结合三类。其中,整治提升类项目不作要求,拆除新建类和拆整结合类项目,除安置房外的住宅规划建筑面积应当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建设保障性住房。

单个城中村改造项目因资金平衡、规划限制等约束条件难以达成10%比例的,应当确保至少达成5%比例,其余建设量由项目所在区政府统筹提出切实可行的方式补足。这些方式包括: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折抵、转移到其他城中村改造项目、另行供地、商品住房配建、收购商品房等。确有困难无法达成或者补足的,应当报请市政府审批同意。

单个城中村改造项目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超过10%比例的,超出建设量可以结转抵扣项目所在行政区其他城中村保障性住房建设量。市住房保障办公室会同广州安居集团建账跟踪记录,每年底对尚未落实10%比例或者统筹补足的,又未经审批同意的情况反馈各区并上报市政府督查。

《意见稿》提出,保障房建设按照相对分离、集中布置、便于管理、安全舒适原则,在征求村民、村集体经济组织意见基础上,分别以相邻楼栋相对集中建设村民自住住房、租赁住房,确实不能整栋建设的,应当以连续楼层建设。租赁住房参照集中式公寓形式进行服务管理。

复建安置区用于集中建设集体宿舍、单间宿舍、小户型住宅等租赁住房的建筑面积不低于村民、村集体回迁住宅建筑面积的25%,倡导多建设集体宿舍、单间宿舍。

《意见稿》明确,引导鼓励将个人产权和集体产权的租赁住房委托村集体经济组织、住房租赁机构整体市场化运营,或者将租赁住房以实物出资入股方式组建企业自主经营,也可以由市、区按照公共服务需要整租。复建安置区住房整租运营的,不影响产权人依法进行住房抵押、转让,或者按约定收回自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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